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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装修装饰工程亦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工程,但不包括工程勘察和设计。
1999 年的《合同法》第 269 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然而,根据国务院 2000 年公布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 2003 年公布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的规定,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由此可见,狭义的建设工程并不包括工程勘察和设计。由于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的工作并未直接物化到建设工程之中,根据《合同法》第 286 条的立法目的,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不应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民一他字第 14 号)文件中明确: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也规定: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需要注意的是,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区分 建设工程中的装饰装修合同 和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前者属于建设工程范围,后者的家庭住宅装修,依现行《建筑法》的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属于承揽合同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因此,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