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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标准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即:
支付给配偶的抚恤金:本人工资 * 0.4
支付给其他亲属的抚恤金:本人工资 * 0.3
二、《工伤保险条例》供养亲属的范围
该问题解决的是哪些人有资格获得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规定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规定所称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范围之内的亲属申请抚恤金,需要符合哪些情形:
根据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范围之内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 60 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 55 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的。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还需要本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不少地方要求当事人放弃养老保险,签署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承诺书.docx
四、工亡职工有成年兄弟姐妹,在计算供养父母抚恤金时,是否需要分摊?
分摊计算的概念主要出现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但是在工伤保险待遇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
《工伤保险条例》上述规定中,并未作出任何分摊计算的规定。而且,亲属获得抚恤金的比例已经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了划分,因此,我们认为工亡职工即有成年兄弟姐妹,在计算供养父母抚恤金时,也无需分摊计算。
五、如用人单位与工亡职工家属协商,一次性给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年限如何确定?
在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情形下,工亡职工家属通常均会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但 《工伤保险条例》 仅规定了支付标准,并未明确计算年限。
对于供养亲属中未成年人的抚恤金计算并无太大争议,一般计算到十八周岁。但供养亲属中父母的一次性抚恤金计算争议较多。实务中,通常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规定计算,即被扶养人(相当于工亡供养亲属中父母)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其工亡时父尚不年满 60 周岁或母尚不年满 55 周岁,是否可以待其父母年满 60 周岁或 55 周岁时再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
但上述规定存在一定漏洞,没有明确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确定时点。有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职工工亡时父尚不年满 60 周岁或母尚不年满 55 周岁,但只要若干年后符合上述年龄标准的,仍可以享受抚恤金。
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 < 工伤保险条例 > 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 号)规定:“八、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七、职工工亡,其父母已经享受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否还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立法目的和原则,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才可以享受抚恤金。我们认为职工父母已经享受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属于依靠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情形,职工工亡的应当不能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参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 号)第一条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实践中,如果遇到工伤职工因为缴纳年限短、个人账户积累少等原因导致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则按规定予以补足差额。
八、本人工资是指事故发生前 12 个月实发平均工资还是工伤保险缴费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 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
实践中,用人单位未为工亡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时,本人工资一般参照事故发生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但不得超过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 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