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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高法发〔2023〕43 号
各中级法院,本院各部门: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高院 2023 年第 48 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 年 11 月 21 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财政非税收入及时依法收取,进一步加强陕西法院诉讼费用管理,规范诉讼费用收取、退还、追缴等工作,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诉讼费用收取
第一条 立案部门对当事人的起诉登记立案后,应当向当事人发送《诉讼费用通知书》。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的,需填写相关退费信息,并和起诉 / 上诉材料一并提交受案法院。
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诉讼费用通知书》列明的交费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立案部门审查同意的,将《诉讼费用通知书》、已批准的申请一并随起诉材料流转。
《诉讼费用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名称、案件信息、交费金额、交费账户信息(缴费二维码)、交费时限、逾期未交的法律后果等,并附有确认退费账户信息的表格。
《诉讼费用通知书》一式二联,当事人联由当事人留存; 附卷联由当事人填写相关退费账户信息后归入起诉材料(批准免交的可不填写)。通过网上立案的,附卷联由系统自动生成后归入电子卷宗。
第二条 承办法官收到起诉材料后应认真核对是否已按《诉讼费用通知书》的要求交纳诉讼费用,对于未在期限内交纳、又无已批准的司法救助申请的,按撤诉处理。对于未填写退费账户信息(已批准免交的除外)的,可以要求立案部门补充。
第三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承办法官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七日内补交相应诉讼费用。
第四条 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承办法官应向当事人发送《诉讼费用通知书》,并将当事人填写的附卷联归入卷宗。
第五条 当事人通过一审法院提起上诉的,一审承办法官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向当事人发送《诉讼费用通知书》,并将当事人填写的附卷联随其他案件材料一并移送二审法院。
当事人线上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立案部门应向当事人发送《诉讼费用通知书》。
第六条 二审法院立案时,应当审查是否已按要求预交诉讼费用以及填写退费账户信息。对于一审法院未通知上诉人预交诉讼费用的,二审法院立案部门应当直接向当事人发送《诉讼费用通知书》,绝不能以此为由不予立案或退回一审法院。对于未填写退费账户信息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填写。
上诉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诉讼费用通知书》列明的交费期限届满前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立案部门审查同意的,将《诉讼费用通知书》、已批准的申请一并随上诉材料流转。
第七条 二审承办法官收到上诉材料后应认真核对是否已按《诉讼费用通知书》的要求交纳诉讼费用,对于未交纳、又无已批准的司法救助申请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对于未填写退费账户信息(已批准免交的除外)的,可以要求立案部门补充。
第二章 诉讼费用退还
第八条 裁判文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预交诉讼费用当事人不应承担全部 / 部分诉讼费用的,承办法官应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 5 日内通过审判系统启动退费流程,由庭长(部门负责人)3 日内完成审核,承办法官为院、庭长(部门负责人)的,由分管其的院领导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财务部门 7 日内将诉讼费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至当事人确认的诉讼费用退费账户内。
预交诉讼费用当事人书面表示自愿承担或者同意其他当事人直接向其支付诉讼费用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人民法院不启动诉讼费退还程序,承办法官应及时通过审判系统完成诉讼费用的结算。
当事人上诉的案件,一审承办法官应在收到二审法院反馈的二审裁判文书后 7 日内启动诉讼费结算或退费程序。
第九条 当事人对退费金额有异议的,由承办法官进行复核,复核期间不计入退费时限要求。
第十条 诉讼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自己的账户。当事人死亡、注销的,诉讼费用可退还其继承人、权利承继人账户。
第十一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填写退费账户信息的,须经当事人书面特别授权列明该代理事项。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诉讼费用退还审核完成前需要变更退费账户信息的,应向承办法官提交书面申请。
同一当事人提交多个申请的,以最后提交的为准。
第十三条 办理诉讼费用结算、退费相关材料应当入卷归档。未按要求完成结算、退费的不予归档。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法官是诉讼费用结算、退费的第一责任人。审判辅助人员协助办理结算、退费手续。
案件承办部门对本部门诉讼费用结算、退费工作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并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核对。
第三章 诉讼费用追缴
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生效后,除已预交诉讼费用的当事人书面表示自愿承担诉讼费用,或者同意应承担讼费用的当事人直接向其支付诉讼费用的,承办法官应及时向确定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发出《承担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应交纳诉讼费用金额、交纳时限、交纳账户以及逾期未交纳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上诉的案件,一审承办法官应在收到二审法院反馈的二审裁判文书后 7 日内向生效裁判确定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发出《承担诉讼费用通知书》。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未在《承担诉讼费用通知书》确定的交费时限内交费的,由承办法官在 5 日内及时催交。经催交仍未交纳的,5 日内移送立案部门启动追缴程序。
第十七条 移送立案部门一般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应附诉讼费用未追交到位的相关材料,如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副本、催交情况说明等)。
(二)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包括一、二审及再审文书)。
(三)被追缴人的基本信息,包括:
1. 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2. 被追缴人送达地址、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立案部门应当在收到移送材料后 3 日内完成审核立案,并在立案 2 日内移交执行部门执行,同时将已立案情况告知财务部门。
立案部门审核时,对当事人已对生效裁判申请执行立案的,应并案处理,不再单独另立执行案号。
第十九条 执行部门依法追缴诉讼费用后,每月定期转入诉讼费用专用账户。执行部门应当建立诉讼费用执行台账备查。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定期统计、核查诉讼费用追缴情况,并及时向审判管理部门和审判部门反馈。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审判管理部门对诉讼费用收取、退还、追缴工作常态化监督。
第二十二条 督察部门对诉讼费用收取、退还、追缴工作进行督察,纠违纠偏。
第二十三条 立案、审判、执行、财务等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认真履行诉讼费用收取、退还、追缴等工作职责,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因失职对诉讼费用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退费管理办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追缴管理办法(试行)》不再适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诉讼费用收取、退还、追缴等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中级法院可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