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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省局行政审批局、企业服务中心:
近期,省局印发 《关于做好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陕市监函〔2024〕747 号),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就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对查询企业登记档案时无法出具法院立案通知书或者法院调查令的,可提供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司法文书、相关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专用函等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材料中的任意一项即可。
二、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请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此《通知》转当地行政审批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11 月 22 日
相关文件: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
原文链接: 关于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查询工作的补充通知
正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