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涉及到社会保险金缴纳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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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劳社函[2003]225 号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涉及到社会保险金缴纳等有关问题的请示》(市劳字 [2003] 140 号)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用人单位原因,职工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而用人单位未及时对职工处理,双方劳动关系仍存续期间,单位和职工应签订协议,明确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 未签订协议的,单位不再负担该职工的社会保险费。《陕西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发 [2000] 58 号) 规定,职工下岗后同原单位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按协议确定的由职工本人和单位或只由职工本人缴费的办法,以所在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当年企业、职工缴费比例之和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因此,单位与职工签订了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的,应按照协议约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2 年 6 月 12 日

链接: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涉及到社会保险金缴纳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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