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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待遇,仲裁时效适用普通仲裁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起算;高温津贴是职工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应得的工资,达到发放条件就应发放,适用特殊仲裁时效。
陕人社发 [2015]55 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陕单位: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暑降温费
(一)执行范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
(二)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 15 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 10 元。
(三)发放时间:每年 6 月 15 日至 9 月 15 日,其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 6 月 15 日至 8 月 15 日。
(四)经费开支渠道: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防暑降温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列支;企业的防暑降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五)调整后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从 2015 年 6 月 15 日起执行。
二、高温津贴
(一)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发放标准:每人每天 25 元。
(三)发放时间:每年 6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四)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五)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5 年 7 月 30 日
规范性文件链接: 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