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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为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当前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登记难、登记慢”等问题,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千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以保障和改善民生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依法妥善处理好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优化提升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进一步增进社会和谐,维护政府公信力。
二、分类施策
(一)对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未办理土地登记,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予以办理,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没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管)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证明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合法宗地上的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予以受理,经调查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注销原土地使用证,根据规定程序办理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一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分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
(三)有合法的房地产开发建设手续,但在开发建设中存在违反规划条件、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超用地红线、超容积率等问题,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证明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因开发建设主体灭失、购房人不能按照双方共同申请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或组织代为申请办理。已办理首次登记、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的,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清楚界址明确,房屋的用地、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等批准文件齐备清楚,购房人可凭购房合同、购房款票据(或证明)、税费凭证等单方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经核实并公告后,一并办理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
(五)符合交易条件的安置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职工福利房等项目,当事人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区分具体情况办理不动产登记。宗地为出让土地的,权利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差价款、税费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完全产权;宗地为划拨土地,权利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税费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按出让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免征或减免相关税费。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和土地出让价款或差价款的缴纳标准,以及免征或减免办法,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具体规定。国有直管公房产权明晰无纠纷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依相关规定受理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当事人购买已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现土地使用权仍处于抵押状态的,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予以办理,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注明土地抵押状况。
(七)其他问题。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出台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妥善解决。
三、保障措施
(一)高位部署推进,强化责任担当。各地要切实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尽快梳理历史遗留问题分类清单,制定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办法或改革性文件。根据”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财政、发展改革、信访、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责任分工,从群众反映强烈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入手,分门别类地制定解决相应问题的政策措施和办法,明确责任主体、措施和时限,加快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二)创新服务措施,严控增量问题。各地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 [2019]8 号),推进不动产登记平台和数据库建设,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全面完成存量现势登记数据清理和迁移整合工作,为遗留问题提供技术支撑。要按照既化存量又防增量的要求,坚持“疏堵结合”严控新增,全面推进“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改革,推行“多测合一、多验合一”,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三)强化激励约束,健全纠错处置机制。充分发挥正反两方面典型的激励约束效果,对化解和防范历史遗留问题成效好的地方,优先作为典型案例,由省自然资源厅在全省总结推广。对历史遗留问题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的地方,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完善。对于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发证行为,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和行政纠错机制,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提前介入,一案双查,依法处置,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1 年 9 月 10 日